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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有什么?厦门律师

2020-09-10 13:40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起诉之后还要经过一段时间,案件才能开庭审理。众所周知,我们如果想要财产保全就必须要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有一点我们是要清楚的,法院是不会主动进行财产保全的。所以我们要更加了解清楚保全这些法律知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那么,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有什么?小编为大家来整理相关资料。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有什么律师咨询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所以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是:
  1、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
  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
  3、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没有起诉的;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及其负担有什么律师咨询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2、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以上内容就是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有什么的相关内容介绍,为此大家通过上文内容对该问题应该有所了解了,那对于上述内容大家要还有什么疑问或者还想知道更多这个方面的信息的话,我们随时欢迎大家的来电,厦门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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